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易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0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03民初3369号
案号
(2021)赣0403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晏丽霞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30,000元从2018年3月10日开始计息,100,000元从2018年1月7日开始计息,100,000元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计息,150,000元从2018年1月7日开始计息,120,000元从2018年3月19日开始计息,100,000元从2018年3月开始计息,130,000元从2018年3月开始计息;被告陈荣菊已支付的60,000元利息应在上述被告陈荣菊应支付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吴易峰对被告陈荣菊的上述700,000元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晏丽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2元,减半收取67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1元,由被告陈荣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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