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藏2523民初228号
案号
(2021)藏2523执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噶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丽君、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何文棠劳务费14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92元,由被告鲁丽君、刘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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