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0********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藏02民终17号
案号
(2021)藏0202执1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法院(2019)藏0202民初957号藏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法院(2019)藏0202民初957号藏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法院(2019)藏0202民初957号藏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志洪向袁春江支付借款2,26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上述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张志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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