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4********0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02民终286号 |
案号 |
(2022)藏020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李国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苟学文退还违约保证金14,000元。驳回苟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桑珠孜人民法院(2021)藏0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李国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苟学文支付违约金60,000元;四、驳回李国奇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国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国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