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4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5442号 |
案号 |
(2021)苏1111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亿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2683000元,利息43278.34元,合计2726278.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其后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镇江市亿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被告印金凤、魏雅青、夏炎对被告镇江市亿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镇江市亿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魏雅青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华都名城荣锦苑2幢第十层1006室(证号:镇房权证润字第9004119500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印金凤、魏雅青、夏炎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亿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要求被告夏炎承担抵押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四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