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2民初545号
案号
(2021)皖0602执1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借款本金15593343.77元、利息(含罚息等)41963.65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10二、如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有权对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抵押的普通车床1台(规格型号:cw61180l/10米)、包厢双梁门式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mg10t-20m+6.8m+8m)、电动单梁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16t*14.5m)、电动双梁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5t*19.5m)、中频整流变压器1台(规格型号:zps-3250/10/0.9*2)、油水冷劫器1台(规格型号:yslc-80)、42米高炉煤气双蓄热式铸管退火炉1台、26米退火炉改造1台、喷锌枪1台(规格型号:asq-800j/z3)、金属分析仪1台(规格型号:ma-8002)、电动双梁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qd5t-19.5m)、数字监控设备1套、红外线测温仪1套(规格型号:scit-1)、闭式冷却塔1台(规格型号:fl-1000bp)、螺杆机1台、减速机1台(规格型号:zsh95-180)、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单梁10t*19.5m)、起重机1台(规格型号:单梁5t*19.5m)(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c7-0-2015-0088,详细情况详见本判决书附件3)在担保最高债权额53495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等)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建国、韩永、孟庆亚、孙井建对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12元,由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建国、韩永、孟庆亚、孙井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召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5750013900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