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250号、(2016)粤19民终8458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10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志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泽勤归还借款本金2,66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40000元(截止至2015年1月10日)、违约金(违约金以2,6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梁志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泽勤支付律师费34000元;三、被告吴少春、麦建威、麦莲青、柯红、创丰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指向的被告梁志彬的债务向原告何泽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少春、麦建威、麦莲青、柯红、创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志彬追偿;四、驳回原告何泽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吴少春、梁志彬、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柯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时间 |
2018-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粤1972执10785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0786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志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238278292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二十层20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