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11民初1780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晋租金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汪永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叶飞、汪永芳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