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3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9630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鼎彪返还定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麦鼎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鼎彪负担1075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01
发布时间
2018-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志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238278292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二十层2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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