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3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2042号、(2017)粤19民终7235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393139.09元、支付利息52823.32元(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及借据的约定计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息(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罚息为8059.44元、2016年4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2393139.09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复利为708.68元, 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月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二、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的房产(粤房地证字为第C3342156、C3342157、C3342158、C3342159、C3342161、C3342162、C3342168、C3342169、C3342170、C3342171、C3342187号)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本金5000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就判项一所列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梁志彬、麦鑫莹对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判项一项下债务在债权本金5000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志彬、麦鑫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26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38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彬、麦鑫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时间
2018-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梁志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238278292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二十层2001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