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02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015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7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灵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2376元及违约金(以2323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将30000元押金予以退还张灵英;二、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灵英抵押的皖k06y75车辆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叶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四、驳回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张灵英、叶艳负担2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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