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8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02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2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潘红与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在本案中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潘红款项68000元;三、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上海分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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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20031843723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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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兴河国际10栋1单元1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