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04********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4947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雷、项立新、唐勇成、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永强借款本金843421元及利息损失(以8434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永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968元,由原告孙永强负担1238元,被告侯雷、项立新、唐勇成、唐松负担14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