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2525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潘书法与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息以300万元计算,并由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归还: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二、如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潘书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三被告需承担截至2019年310月16日止的利息96万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未还款部分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四、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