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纪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2525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潘书法与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息以300万元计算,并由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归还: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二、如被告王纪忠、王靖、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潘书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三被告需承担截至2019年310月16日止的利息96万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未还款部分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四、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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