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行审87号 |
案号 |
(2019)冀0824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审查查明,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原环保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建造的位于滦平县巴克什营镇营盘村的134平方米样板房西南侧坝基上有一排污口,少量清水排入潮河。原环保局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同日,对被执行人单位负责外事人员朱瑞全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与此同时,对排出水进行取样,交滦平县环境监测站化验,报告显示排放水体不超标,但是,被执行人未能提供排污口批准手续。原环保局于2018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前拆除私设排污口,并于2018年6月11日送达给朱瑞全。2018年7月2日原环保局在对该排污口现场督查时发现,排污口已经整改完成,但仍存在部分渗漏,要求继续整改,严禁废水外排,将项目环境及审批交到执法大队。原环保局认为,被执行人实施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25日以《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滦环罚告字[2018]055号)、《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环罚听告字[2018]055号)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2018年7月26日向朱瑞全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原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于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滦环罚字[2018]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六万元整,并于2018年8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该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内容,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说明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滦环罚字[2018]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事项,于2019年4月5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滦环罚字[2018]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另查明,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变更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原机关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承德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承德市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原环保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滦环罚字[2018]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申请执行的滦环罚字[2018]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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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为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31984579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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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