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5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00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6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3622810】。被告范伟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27801.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2月22日,利息42507.16元、罚息16513.93元、复利16513.93元,后续利息按固定月利率1.5计算、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70.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伟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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