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6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554号、(2021)闽09民终931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宁德市乐益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挪用的货款13万元及承担公司亏损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宁德市乐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