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22********0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3655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3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ロ开发区支行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1339.47元。二、被告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利息,利息以1782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至欠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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