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4091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11一、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7408400元;二、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50元,减半收取63125元,由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