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光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9937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4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光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立新79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98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项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3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299元,由被告张光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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