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5783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3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8615569】。一、被告中山市天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78931.5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4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28114.77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天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王建军和曾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山市天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5647元(已由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中山市天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建军和曾建华负担53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理由: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