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2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1061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9年4月10日,被告曹志刚、杨亚美共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0元,此款由被告曹志刚、杨亚美于201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截止2019年4月10日,被告曹志刚、杨亚美共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利息14270.40元,此款由被告曹志刚、杨亚美于201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三、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由被告曹志刚、杨亚美于201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四、若被告曹志刚、杨亚美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则继续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五、被告镇江市志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志刚、杨亚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三被告给付的款项优先偿还利息;七、如三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抵押物(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78号2幢502室房屋,所有权人贾志刚)折价或3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1元,由被告曹志刚、杨亚美承担(此款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曹志刚、杨亚美于2019年5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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