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3********1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民初342号
案号
(2021)辽06执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鞍山市立山区魏记久久鸭脖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招、店内价目表、展示柜、名片等处使用“久久”标识;被告鞍山市立山区魏记久久鸭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久久”字样;被告鞍山市立山区魏记久久鸭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鞍山市立山区魏记久久鸭脖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鞍山市立山区魏记久久鸭脖店负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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