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穆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7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1571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穆林、谢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76359.74元,利息26362.4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被告杨穆林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4区腾徽苑20幢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090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59元,减半收取计4779.5元,由被告杨穆林、谢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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