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11民初1788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1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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