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4913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恢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董铁壁、陈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丽娟借款本金474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474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董铁壁、陈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丽娟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董铁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丽娟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1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鑫淼整体厨卫有限公司、董铁壁、陈艳华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侯丽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时间
2020-0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代新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2331120752Y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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