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文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3147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文清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编号:2018年消借第1107000813);二、被告邓文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671.06元及支付利息、滞纳金合计1802.2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另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邓文清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邓文清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延伸段(帝景豪苑)2幢906室{赣(2017)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111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邓文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律师费667元(44473.35元乘以1.5%);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邓文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