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刑初50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5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聿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10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30100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修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2日被羁押的期间。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学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胡广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长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蔡正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101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邱远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的时间。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柴绪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启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02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黄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开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康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李茂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王修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103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七、被告人杨维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八、被告人陈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九、被告人倪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蔡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一、被告人陈良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104缴。)二十二、被告人王兆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三、被告人王修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四、被告人王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五、被告人王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六、被告人李光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七、被告人范支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105(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十八、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被羁押的时间。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九、被告人沈宏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十、被告人万多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被羁押的时间。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齐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0月9日起至1062018年10月26日被羁押的时间。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十二、被告人耿仁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三、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四、被告人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五、被告人胡青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六、被告人汤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七、被告人胡跃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107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八、被告人王先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十九、被告人王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被告人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一、被告人卢士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二、被告人邱业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108四十三、被告人柴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四、被告人胡道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五、被告人刘芳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六、被告人沈丙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十七、责令上述各被告人共同退赔相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具体退赔数额详见本判决所附列表;同时从王敏处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五十元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单位。四十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聿运持有的银行卡2张,王敏持有的流水账本1本,唐辞持有的移动硬盘1个、印章1091枚,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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