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4890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7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7956.9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被告宋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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