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华饶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饶民初字第140号 |
案号 |
(2018)冀1124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波、董姝荣偿还原告何军红借款本金14445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爱凤、河北华饶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永波、董姝荣偿还原告何军红借款本金100925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爱凤、河北华饶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如被告黄爱凤、河北华饶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永波、董姝荣追偿。四、驳回原告何军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280元,由原告何军红负担500元,被告张永波、董姝荣负担28 78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张永波、董姝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1124执恢5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5375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爱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饶阳县王同岳乡圣水村(肃衡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