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7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2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8年3月15日止,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逾期租金6206040元、逾期利息2548930.7元,合计8754970.7元。二、原告对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的逾期利息2548930.7元给予部分减免后,收取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274465元。三、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合计7480505元。四、原告为了被告便于还款,同意对法院查封的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给予申请解封。五、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前向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001718336052503301)支付80505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001718336052503301)支付250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001718336052503301)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3安支行,账户:32001718336052503301)支付350000元。六、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五条履行协议后,余款6500000元原告给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做展期24个月(从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由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展期利息460000元),合计6960000元。七、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25日起分24个月,于每个月的25日前各向原告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账户:32001718336052503301)支付290000元。八、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全部履行协议后,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消灭,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九、为了保证被告及时还款,被告熊文刚之妻何云凤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熊明刚、何云凤对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如被告重庆文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明刚、何云凤不能按照上述协议任意一期及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的逾期利息1274465元、未支付的逾期租金及展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2018)苏0303民初1611号案件受理费15985元、(2018)苏0303民初1612号案件受理费21140元、(2018)苏0303民初1613号案件受理费21185元、(2018)苏0303民初1614号案件4受理费16171元、(2018)苏0303民初1615号案件受理费12883元、(2018)苏0303民初1708号案件受理费15985元、(2018)苏0303民初1709号案件受理费8222元,合计111571元,减半收取计55785.5元,上述案件保全费合计32827元,共计88612.5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于2018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