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明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0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91刑初68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戴明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币法院(2018)苏092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戴明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界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