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东粮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0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503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930万元,并支付利息353966.73元和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被告安阳市银河面业有限公司、河南东粮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廷君、郑连枝、杨国栋、杨丽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安县财押2017010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杨廷君、郑连枝提供的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办事处紫薇大道145号院1号楼3单元2层20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豫(2017)文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9492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杨廷君、郑连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杨文红、谢素英提供的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办事处晨曦小区6号楼2单元2层5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豫(2017)文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8955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杨文红、谢素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廷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572472919T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县辛村工业区(郝伍级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