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7********5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6459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0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4614534】。一、被告裴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金锡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26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金锡德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金锡德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裴亚军负担并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金锡德电子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