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7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2民初4053号
案号
(2021)苏0302执1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程伟、郝静、郝春风、程俊瀚、孙晋兰、徐州卡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姜忠民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40万元的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程伟、郝静一次性偿还原告姜忠民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40万元的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三、被告夏凤玲对被告程伟、郝静的上述第二项债务仅在按年利率6%计算所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程伟、郝静追偿。6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已预付),由七被告负担(其中被告程伟、郝静在4540元范围内负担,被告郝春风、程俊瀚、孙晋兰、徐州卡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凤玲在2270元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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