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7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2民初4053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1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程伟、郝静、郝春风、程俊瀚、孙晋兰、徐州卡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姜忠民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40万元的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程伟、郝静一次性偿还原告姜忠民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40万元的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三、被告夏凤玲对被告程伟、郝静的上述第二项债务仅在按年利率6%计算所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程伟、郝静追偿。6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已预付),由七被告负担(其中被告程伟、郝静在4540元范围内负担,被告郝春风、程俊瀚、孙晋兰、徐州卡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凤玲在2270元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