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02民初3134号
案号
(2021)苏1102执1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刘静云与被告曹阳离婚;二、婚生子曹博衍与原告刘静云共同生活,被告曹阳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上述费用被告曹阳支付至曹博衍独立生活止;被告曹阳每月可探望曹博衍两天,原告刘静云应当予以协助;三、驳回原告刘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被告曹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义务人必须主动按期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所确定履行5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及诉讼费用等履行义务的,可以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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