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2********2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196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2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3612403】。被告何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心归还借款546000元及支付利息(2018年3月16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的未付利息总额为293744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的利息以546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8元,由被告何飞负担,原告李心巳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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