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一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2514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4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10.34元及利息(利息以98010.34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柯习云、许超、和一公司对被告夏永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庐江县开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被告夏永红、柯习云、许超、安徽和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柯习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586104850N |
登记机关 |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经三路东侧A#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