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1736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2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童晓龙、童敏、刘仁明尚欠原告傅传玲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于被告童晓龙现无偿还能力(原告已对被告童晓龙申请撤回起诉),上述债务由被告童敏、刘仁明负责偿还;二、被告童敏、刘仁明在其所有的六安市梅山路59号徽商银行六安商贸中心支行房屋(房产证号3199601)25%产权的拆迁款到账后优先偿还上述本息,本息金额以计算至实际还清日为止;三、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保全费3020元(裕安区法院已收取),合计7250元,由被告童敏、刘仁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