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3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2民初1736号
案号
(2021)皖1502执2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童晓龙、童敏、刘仁明尚欠原告傅传玲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于被告童晓龙现无偿还能力(原告已对被告童晓龙申请撤回起诉),上述债务由被告童敏、刘仁明负责偿还;二、被告童敏、刘仁明在其所有的六安市梅山路59号徽商银行六安商贸中心支行房屋(房产证号3199601)25%产权的拆迁款到账后优先偿还上述本息,本息金额以计算至实际还清日为止;三、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保全费3020元(裕安区法院已收取),合计7250元,由被告童敏、刘仁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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