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02********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3民初3788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徐工牌qay300全地面起重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xgepa803aa001248,发动机号为542.947-00-681275)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贾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该全地面起重机过户到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贾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217797.09元及逾期利息(以被告贾伟军每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倍日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180248元、鉴定评估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248元,由被告贾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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