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703刑初118号 |
案号 |
(2021)晋0726执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浩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方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龚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邹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彭德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肖博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田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徐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十一、被告人李坤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1)被告人徐超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浩鹏违法所得1300元、李鑫违法所得2000元、郑方明违法所得2600元、龚勇违法所得3000元、李文违法所得3000元、邹礼违法所得2270元、彭德文违法所得1400元、肖博文违法所得1000元、田凯违法所得2000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移动电话15部、信用卡64张、银行盾3个(含手机卡1张)、pos机1部、身份证2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