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美好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277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和相应复利686718.75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美好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编号:德房他证抵字第20141301号、德国他项(2014)第0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吴友平、吴金保、吴锦波、吴家灿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陈玉治以其与吴友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20-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世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德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德安宝塔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