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7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1民初358号 |
案号 |
(2019)湘1381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冷水江市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 612 877万元、利息134 723.71元,共计6 747 600.71元,并自2015年11月3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对涉诉抵押物即位于冷水江市同兴乡白杨村同兴汽车站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冷房权证冷水江办字第712003018-712003030号、712003032-712003035号、712003037-712003045号、712003069-712003075号、712003079号)享有抵押权,对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对涉诉抵押物即位于冷水江市环城北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冷国用(2005)第13-6-89号)在600万元本金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对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被告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长秀、扶健云、杨理长、肖媛姣、冷水江市冷新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9 033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2 033元,被告冷水江市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长秀、扶健云、杨理长、肖媛姣、冷水江市冷新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长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8118753698XW |
登记机关 |
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冷水江市环城东路(同兴汽车站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