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7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02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2)湘1302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玉、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明军经济损失70525.22元;二、由被告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刘明军各项经济损失10885.89元;三、驳回原告刘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明军负担50元,被告李玉、刘辉负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