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642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裴维喜与被告杭军、张雁共同确认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愿解除;二、原告裴维喜与被告杭军、张雁、张浩、杭雍昆共同确认被告杭军、张雁应向原告裴维喜返还购房款、违约金及利息合计430000元,扣除被告杭军、张雁已经退还的74000元,被告杭军、张雁应向原告裴维喜支付356000元,被告杭军、张雁于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336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杭军、张雁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由被告张浩、杭雍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若被告杭军、张雁、张浩、杭雍昆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裴维喜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6840元,由被告杭军、张雁负担(原告裴维喜已预交,诉讼费3320元由被告杭军、张雁随第一笔案款给付原告裴维喜,保全费3520-3-元由被告杭军、张雁随第二笔案款给付原告裴维喜)。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