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刑初110号
案号
(2020)辽0804执2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升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德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06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昌伟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振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振涛的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翠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明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明峰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208十、被告人李学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学文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十一、依法追缴被告人朱升违法所得人民币88029元,返还被害人许惠勇、苑克旺;依法追缴被告人朱升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返还被害人赵凤会、丁书香。十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升所有的车牌照为辽h5d068奥德赛汽车一台、车牌照为辽h7c188黑色帕萨特轿车一台车牌照为辽h35172帝豪车一台、车牌照为辽h8y978道奇车一台,经变价后用于履行本判决第十一项,剩余部分用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小明所有的车牌照为辽a8ku99凌志es240车一台,经变价后用于履行本判决第三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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