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0515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6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英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国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20300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国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被告梁英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