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3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皇冠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949935.62元(以上款项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3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告徐州市皇冠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150000元,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余款(以原告核心业务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于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以上款项的偿还原告同意优先冲抵本金;二、如被告徐州市皇冠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原告可对剩余欠款申请立即执行;三、原告有权对被告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206国道以西、规划芒砀路以北、皇冠家居建材城14#楼0166、0167、0168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4公司、邱建国、尚薇、邱在东、郑水凤、朱守义、赵静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514元,减半收取14757元,由被告徐州市皇冠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承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35291304K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鼓楼区北环办新台村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