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静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0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8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0608执2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金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大北农汇林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1535.17元及违约金(以1691535.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梁鸿、梁静宇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金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金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大北农汇林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6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15882元,由被告陈金兰、梁鸿、梁静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