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2762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2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霍邱县源森园林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4二、上海金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霍邱县源森园林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4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沈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95元,由上海金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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